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进行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的金融全方位高水平开放,吸引集聚境内外优质金融资源,充分发挥金融在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现代化新城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好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01
政策支持范围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本措施适用于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相关扶持条件的金融服务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一)持牌金融机构:指经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以及经认定的持牌金融机构衍生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
(二)新型金融机构:指经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以技术手段支持和服务金融行业的金融科技公司。
(三)投资类企业: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或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以及企业设立的以自有资金出资的对外投资平台。
(四)金融功能性机构:指对金融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或提供基础性支撑的要素平台、基础设施及相关组织。
(五)专业服务机构:指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相关机构或行业组织。
(六)其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有利于临港新片区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组织或机构。
02
主要支持内容
(一)建立覆盖“机构、空间、人才”的支持体系
1. 加快境内外优质金融资源导入。支持银行保险、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等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分)公司、专营机构设立;鼓励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和投资类企业落地;吸引金融要素平台、金融行业组织等功能性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集聚。经综合认定,给予最高6000万元的专项奖励,支持企业平稳起步。
2. 深化产业聚集空间载体建设。支持围绕特色业态,打造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功能集成的环湖金融集聚区,为机构落地经营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并根据楼宇经济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3. 助力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鼓励金融机构从境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700万元的专项奖励。充分运用临港新片区梯度化人才政策,为金融机构引才留才提供全方位保障,支持享受人才安居、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综合性支持政策。
(二)构建“高质量、特色化、数字化”的发展生态
4. 鼓励企业稳健经营、高质量发展。支持金融机构立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五篇大文章”,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深化创新试点,集聚专业人才。每年根据业务发展、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经评定给予经营发展扶持。
5. 加快构建特色化金融产业体系。围绕国家战略需要和上海市对临港的功能定位,着力打造临港国际再保险功能区、融资租赁创新发展试验区、股权投资集聚区,大力发展特色金融业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专项扶持政策。
6. 着力打造标杆性金融科技集聚区。充分发挥临港新片区外资增值电信开放试点、跨境数据流动等制度创新优势及数字经济、再保险等产业优势,吸引外资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等机构集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及人才申报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境外人才个税差额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鼓励金融科技企业购买或租用算力开展技术创新,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享受国际数据专线“团购”优惠政策。
(三)打造“创新、开放、引领”为核心的金融湾品牌
7. 以创新为驱动,提升金融业服务质效。支持金融机构聚焦自身优势领域,深化产品创新及科技应用,提升实体经济服务能力。对获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或上海市政府主导开展的金融创新评选项目,根据奖项等级给予专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 以开放为导向,深化金融湾国际影响力。聚焦特色金融领域和产业发展需求,支持举办滴水湖金融大会、国际再保险会议、资管科技大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特色品牌化的会议、论坛等。
9. 以引领为使命,打造金融强国战略支点。充分发挥临港新片区制度先行优势,依托滴水湖高级金融学院等高校、智库及行业组织资源,加快金融复合型人才培育,深化跨境金融实践、探索离岸金融发展,开展更大力度开放压力测试。
03
附则
(一)申请本扶持措施的企业和机构若符合上海市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其规定申请其他政策支持,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扶持资金应用于落地机构自身的运营和发展。
(二)支持对象应依法合规经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非正常经营类及拒不整改企业不得享受此扶持措施。对申请单位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相关奖励。
(三)本措施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委〔2021〕688 号)同步废止。施行期间可根据国家金融改革部署和临港新片区金融发展实际需要,适时优化调整措施的支持口径,经批准后实施。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规定的,原则上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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